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搜查作为刑事侦查手段的一种,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刑事搜查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行为强制性、程序的法定性、任务的双重性等特点。按不同的标准可对刑事搜查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有证搜查与无证搜查、人身搜查与物品搜查等。我国有关法律对刑事搜查规定得较为粗略,无证搜查、搜查程序等都存在不少缺陷。不管是从程序正义理论、保障司法公正与人权的目的,还是从实现诉讼效率、弥补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现实缺陷,我国刑事搜查制度都有完善之必要。通过对英、美、法、德等国有关刑事搜查制度的立法规定考察,可以看出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刑事搜查领域还存在不少的差距,其明确搜查理由的做法和搜查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的立法设计都值得我国借鉴与吸收。立法完善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构想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刑事搜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明确刑事搜查启动理由;细化搜查证内容;重构无证搜查类型与标准;完善刑事搜查的司法救济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