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来源 :海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aimin14307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时代的前进,胎儿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大量发生,这些争议性事件引起学界热烈讨论。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我国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条款在措辞上比较模糊,规定的内容也不够全面和具体,显得过于笼统,所以在法律适用上还存在一些疑问。关于我国胎儿权益民法保护的现状,我国《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之前,立法上全面否定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涉及胎儿权益保护的全国性法律就只有《继承法》。《继承法》中对胎儿预留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胎儿的财产权利,但并未涉及其他方面的权益,总体来说不够及时和全面。《民法总则》颁布之后,我国在保护胎儿民事权利方面较之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过于简单和笼统,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民法总则》颁布之后,我国胎儿权益民法保护依然存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有待澄清。首先,《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等”字的含义未在立法中明确。其次,《民法总则》规定胎儿不享有生命权,但这样的规定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再次,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和接受赠予都需要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但胎儿无法表示。另外,胎儿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成立也不明确。同时,所谓“错误生命”能否成为诉讼理由同样尚未明确。还有父母能否成为侵犯胎儿权利的主体这一问题存在争议。相关地,父母的承诺及过错,能否成为侵权人减免责任的抗辩理由法律也没有予以规定。《民法总则》在与胎儿权益相关的问题上赋予了胎儿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那么以胎儿为原告的案件,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呢?上述问题《民法总则》在法条中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关于完善我国胎儿权益民法保护的法律适用,首先,最重要的是明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等”字的含义。在这个保护范围被明确时,胎儿的生命法益应当受到保护,否定胎儿的精神抚慰金请求时也应慎重。但学界热议的所谓“错误生命”不应该成为诉因。关于父母侵犯胎儿权利的问题应该区别看待。如果父母对于侵权行为有承诺或者过错的,则不能为第三人免去侵害胎儿的责任,但保留第三人对胎儿父母的追偿权。然而,根据胎儿的生物属性,其无法直接独立地行使自己的上述权利,这时就需要比照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胎儿的权利进行保护。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根据损害结果确定需要的时间来分别对待。
其他文献
数量适应是指对刺激的数量值进行适应而导致数量感知变化的现象。目前对这一现象的争论焦点在于它是对数量的单独适应还是对表面信息的加工适应。本研究通过改变刺激点大小和
[目的]探讨替莫唑胺联合丙戊酸钠对小鼠垂体腺瘤细胞AtT-20、GT1-1增殖的抑制作用以及凋亡的促进作用,并探讨其可能的分子机制。[方法]1.细胞培养:小鼠垂体腺瘤细胞AtT-20、G
基于西门子公司S7-200PLC研制了热浸锌自动化生产线控制系统。在工艺生产线设计的基础上设计了硬件,井编写了软件,使用开环控制和闭环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实现了热浸锌生产线的自
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科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迈入新经济的轨道中。企业市场营销战略作为企业市场营销管理理念的融合体,对企业市场营销战略极为重要。如何在当前形势下有
目的分析初诊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血钙水平,以及校正后血钙与临床特征的相关性。方法回顾性分析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收治的205例初诊多发性骨髓瘤患
本文通过密度泛函理论研究了丙三醇十三种构象中分子内-CH伸缩模型的振动耦合性质,通过使用同位素取代方法,得到了不同构象的丙三醇分子内非耦合-CH模型的伸缩振动频率;通过
<正>目的根据中药药效物质基础研究的现状,剖析其中问题并提出解决策略。方法根据中医药千百年的发展及文献数据可知:中医药有着明确的治疗效果,但药效物质基础不明确成为制
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