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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己罪的规定最早出现于英国的法律当中,随后在其它国家也得到了很好的完善和发展。各个国家的法律对不得强迫自证己罪的表述都不同,其中联合国制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不得强迫自证己罪的规定得到了公认。大多数国家也都将不得强迫自证己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予以保障。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在我国的发展进程比较缓慢,直到2012年我国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除了在一些学者的法律建议稿中,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到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己罪的规定。本文以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不得强迫自证己罪规则进行研究。文章通过中西对不得强迫自证己罪的对比解读,分析中国法律中的不得强迫自证己罪。首先,文章阐述了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在国外的规定,介绍了不得强迫自证己罪的起源、内涵及地位。其次,文章以我国对不得强迫自证己罪的规定为视角,介绍了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己罪的确立过程及对不得强迫自证己罪的理解。最后,文章对中国不得强迫自证己罪规则不完善的原因作出了分析,主要是因为我国之前和现在尚不具备适合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发展的有利法制环境。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不得强迫自证己罪规定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虽然说我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法条中增加了体现不得强迫自证己罪精神的条款,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得强迫自证己罪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主要在条文位置、适用范围、例外规定、制度配套及不得强迫自证己罪与如实陈述规定之间关系这几个方面对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说明和解释。针对上文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议。在文章最后阐述了不得强迫自证己罪规则的具体适用路径,具体包括将不得强迫自证己罪规则上升为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原则、明确其权利主体及保护客体、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己罪的例外情形和逐步确立沉默权制度。这几个方面是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制度所必须面对和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几个问题,才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更好地适用不得强迫自证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