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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扒窃型盗窃罪单独入刑后,刑法理论界对“扒窃”是否有必要单独入刑,“扒窃”的行为特征、入罪数额、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做了深入探讨,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扒窃型盗窃罪在量刑方面的适用存在不均衡的问题,对扒窃数额极低而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相关报道引起了公众的恐慌和不安全感。由于学界对扒窃型盗窃罪的关注主要从法律规定出发,鲜有基于实践数据对其加以研究,理论成果是否有效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理论上尚未解决的问题就更值得关注。因此,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基于客观的调研数据,发现此类犯罪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加以分析,试图提出有效的建议及对策来解决扒窃型盗窃罪的适用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约三万六千字。第一部分:调研的相关情况说明。首先,大数据时代的背景及裁判文书的公开为本次调研提供了可行性,法律的滞后性及现实问题的存在说明本次调研具有必要性。其次,说明本次调研所期望达到的目的,通过调研分析找到四川省扒窃型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对策。第三,对调研意义的说明,本次调研可以促进“扒窃”的立法完善工作,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最终更好的指导扒窃型盗窃罪的司法实践工作及维护法律权威,使法律发挥其应有效用。第四,介绍了调研对象和研究方法,证明本次调研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最后对调研样本中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作简单说明,以了解被告人的主要特征。第二部分:扒窃型盗窃罪的司法适用现状。该部分主要通过对调研样本,即四川省基层法院一审程序审结的扒窃型盗窃罪判决书的分析,分别从扒窃型盗窃罪的构成要素、犯罪形态、量刑情节认定、刑罚适用情况等四个方面分析,整体了解扒窃型盗窃罪的司法适用现状。第三部分:扒窃型盗窃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依据上文对扒窃型盗窃罪司法适用现状的统计结果,分别从扒窃型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入罪标准、量刑情况及刑罚适用等四个方面,首先介绍其在理论上的争议,其次对扒窃型盗窃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说明。首先,扒窃行为是否以发生在公共场所为必要及如何界定“公共场所”;是否以扒窃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为必要及“随身携带”如何界定等问题突出且认定不统一。第二是扒窃型盗窃罪不仅入罪数额标准不明确,还忽视了对其加重处罚的数额要求。第三是扒窃型盗窃罪的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不规范,较为混乱。第四是扒窃型盗窃罪的刑罚适用存在监禁刑,适用率过高,罚金刑金额偏低的问题。第四部分:扒窃型盗窃罪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主要以第二部分统计的样本数据为基础,针对第三部分经分析发现的现存问题,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提出完善建议,以实现扒窃型盗窃罪在定罪、量刑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具体而言,首先,统一扒窃型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明确“公共场所”是扒窃型盗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公共场所”指不特定人可以进入或者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明确“随身携带”是扒窃型盗窃罪的核心要素,对“随身携带”作限缩解释,即具有人身依附性。其次,明确扒窃型盗窃罪的数额要求:扒窃型盗窃罪应当有入罪数额限制,应对扒窃型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区别于普通盗窃罪的单独规定。第三,依法认定扒窃型盗窃罪的未完成形态:扒窃型盗窃罪存在未完成形态,但不是必须用刑法规制,当犯罪情节的危害性达到用刑法规制的程度时,应当适用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效力:一是借助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使部分酌定量刑情节规范化,二是要求法院深化裁判文书说理,三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司法认定。第五,扩大非监禁刑及增加财产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