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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认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是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有被害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司法机关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去处理某些刑事案件,而希望通过协商、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影响被害人作出妥协,不按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处理案件的原因很多,但是无论被害人出于何种原因作出妥协,都是其理性的选择。该种理性的选择,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争议的彻底解决、有利于上访申诉的终止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常常忽视被害人的这种需求,这就使得另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天然的市场。本文以刑事和解概述为切入点,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在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所具有的优势,进而提出构建刑事和解制度以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设想。按照该思路,本文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较详细的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内容。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刑事和解的概念,指出刑事和解具有合意精神与契约观念,并将之与其它体现合意元素的制度或程序进行比较,揭示了刑事和解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优越性。随后该部分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兴起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国内外刑事和解的实践模式予以介绍。第二部分通过分析被害人权利难以实现的理论根源,指出刑事诉讼的特殊构造及犯罪观念、刑法正当性理论的影响,导致了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难以实现。进而对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进行了论述。最终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分析,得出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提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恢复、有利于被害人快速的康复、有利于防止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本土资源的分析得出,我国具有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文化条件、现实条件和法律、政策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设想,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鉴于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长期奉行的国家本位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存在冲突,所以在该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使构建好的该制度最终能在我国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