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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价格自2008年以来,出现了爆发性、持续性的上涨,该问题对老百姓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为保证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房产调控政策,如“国十条”、“国五条”、“新国八条”等。“限贷”、“限购”、“资金监管”等“房产新政”在有力地打击投机行为的同时,也普遍给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造成了深远的影响。“违约潮”、“退房潮”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成为当前时期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从2008年至今,学界也没有对于“房产新政”引发的法律纠纷应适用何种法律制度形成统一的意见。此中难点之一便在于政府的“房产新政”能否适应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解决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若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能否引入再交涉义务协调原合同不利一方和受益一方的利益平衡问题也存在争议。文章主要通过分析张某与惠元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以及三个辅助性案例,引出学术界对于此类案件的两点争议:其一,张某与惠元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是否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其二,在出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争议时,我国法律或司法实务中是否应引入再交涉义务。研究分析这些问题能够有效促进对合同双方的保护以及起到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上述争议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不能统一的观点,文章旨在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学界相关理论对其进行系统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进行评析,指出在法律制定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需完善之处。从而引出为了解决上述因“房产新政”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问题,一方面,我国法律应加强对合同双方的保护,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此类行政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问题。另一方面,法院应该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促进交易原则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多种因素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到有法可依和有发必依,以达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以及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