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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和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世界民事司法改革的一大潮流。如何建立和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议题。调解,作为一项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曾经在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制度功能一度萎缩。如何顺应时代潮流,完善调解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在进行积极的探讨和实践创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便是其中的一种创新制度。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把“非诉讼”的人民调解和司法的强制力结合起来,成为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补充。本文通过对甘肃省定西法院在全国首创并实践了多年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梳理,结合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文中称2002年《若干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文中称2009年《若干意见》)、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文中称2011年《若干规定》)和2012年民诉法修正案中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规定,运用实证分析法来明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价值定位和分析这一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定西实践模式的介绍,通过介绍来明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现实合理性,认识司法确认的制度化过程。第二部分是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要点介绍,包括其性质、效力和既判力的论述。第三部分是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价值论述,包括对它的社会学分析和价值定位。第四部分是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完善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