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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稳定与发展直接影响着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的核心,是实现农村稳定与发展的根本保障。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稳固农村发展、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政治举措。它既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又符合农村的实际需求,作为农村社会有效治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石,它调动了农村群众参政热情,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一次创新,是中国社会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创新,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政治保证。只有在农村大力进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立良好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才能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实现农村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但不可否认,当前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分析找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上海市金山区东方村在合并之初,问题与矛盾层出不穷,并村不并心现象严重,村民对村务知之甚少,民主监督不足;村民民主意识淡薄;村事村干部定;村民不放心村干部,干群关系紧张等等。对此,村党总支着手探索新的工作法,在完善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全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把民主管理融入到村务工作的宗旨,探索建立了“四议两公开一表决”的标准工作法,通过几年来的实践,这一做法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这一工作法的实施意味着村里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党委会决定,也不是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是由涉事户或涉事村民户代表最终决定,村民手中握着“一票否决权”,老百姓没点头、不同意,决议就无法推进实施,在村民自治强调党的领导的大背景下坚守村民作为村民自治主体的原则,笔者将其归纳为契约型村民自治,它以协商型自治为基石,同时又对协商型自治加以升华,突出村民的“主体”地位,真正做到以民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