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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是伴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而产生的.它是公司法定、必备和常设的内部监督机构.它具有法定性、独立性、专门性和权威性.它以保护公司整体利益为自己的功能,具体包括股东、债权人和公司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大陆法系公司监事会制度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各自既有不同的特点,又有许多相同之处.我国公司监事会在体制、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这些缺陷导致监事会监督乏力.因此,有些学者主张移植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并用其取代监事会制度.还有一些学者坚持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并存的观点.笔者认为,解决中国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的问题,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现有的监督资源,继续坚持和积极完善已经存在的监事会制度,具体地讲,就是要强化监事会的权力;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明确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完善监事资格的立法,健全监事任免机制;明确监事的义务和责任.本文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从监事会制度的一般理论出发,对大陆法系有关监事会制度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了考察,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体制、立法、法律实施等几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我国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的若干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