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征信行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来源 :上海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sunsand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政府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能力越来越强大,在大数据技术的辅助下政府所建立的巨型数据库能够最大限度的涵盖一个人在社会上几乎所有领域内的数据信息,在政府大量收集、处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时代背景下,几乎每一个公民在政府面前都如同透明人一般,生活的一举一动无不在政府的掌握之下;随着政府巨型数据库的建立和日益完善,政府在其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滥用越来越多。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处理和使用实际上是政府为了适应现代化社会对政府履行管理、服务职能的新要求,是为公民提供更加高效便民的服务和更加井然的社会秩序的必要选择。所以对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就必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矛盾。一方面政府履行职能必然大量的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甚至对于事关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要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但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又确实存在着保护个人信息的刚性需求,所以亟待立法对于公权主体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规制;然而,无论是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还是立法现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大多侧重于民事和刑事的领域,而防范政府征信行为中侵犯个人信息的问题,以及如何平衡政府征信行为中公共服务显然是受到了冷遇。在交通、通讯发达的21世纪,人们的交往圈半径已经倍数增长,人们将无可避免的需要与越来越多陌生人打交道,陌生人社会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风险成本高昂;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政府近些年来开始进行征信。政府的征信行为本质上属于政府履行职能、提供社会服务的行为,也是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行为,但政府征信行为只针对信用信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各大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等私营企业向政府共享各自掌握的客户信用信息,政府对这些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建立巨型信用信息数据库,可以做到对一个公民的信用状况全面客观,细致入微的“侧写”。在一个信用体系健全的社会,信用状况的低下可以直接导致个人的“社会性死亡”,所以信用信息相较于其他个人信息显然更加敏感,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侵犯对个人生活的影响也更大,所以政府征信行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极具研究价值。目前我国还没有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没有对政府征信行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单独立法,从各国的立法现状来看,目前为止还没有单独针对政府征信行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所以在尚未有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对政府征信行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单独立法并不现实,所以要先围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行讨论,本文对典型的域外立法途径进行研究与分析,比较各国有不同的个人信息模式(美国以隐私权为中心的分散立法模式,以操作性强,对各领域具有针对性著称;德国以信息自决权为中心的统一立法模式,以保护范围广泛,保护机制完整协调著称)对于选择本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出设想,选择最适合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政府征信行为相较于政府其他的信息收集行为的特点探究针对于政府征信行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所需要遵循的特殊原则。
其他文献
蜜蜂是自然界中主要的授粉昆虫,对农业发展与生态多样性至关重要。然而,近年来微孢子虫、杀虫剂等生物性和非生物性致病因子对蜜蜂健康造成了威胁。其中,真菌性病原微生物东
本文通过应用频谱分析方法对我国越剧唱法的声音形态进行了研究并且与美声唱法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在优秀越剧演员的嗓音频谱中也具有“歌手共振峰”,大多出现在2600-2800Hz
通过黄宾虹"道咸中兴"的提出和历史认同,从他的学术体系和重要观点来审视这一理念后面的理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