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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政府的采购试点工作正式始于1996年,到目前也已经出现了近二十个年头。就在2003年,政府官方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这对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它宣布着中国的政府内采购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制度化时代。随着中国政府的采购制度的逐步推行,在市场和社会两个层面的效益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虽然中国在推动政府采购健康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监督机制的缺乏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为了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研究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政府部门的采购法律及相关规定予以完善,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控制在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的范围内,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有序开展,实现国家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促进中国政府采购健康发展。本人在苏州市吴江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希望通过这次的研究探讨能够找出苏州市吴江区在开展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时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此课题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用于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有效策略,从而使该地区的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逐渐走向健康化,正常化,有序化的发展道路。在政府采购中,监督机制一直以来都是作为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组成成分,并且在实际的采购工作中扮演着比较重要的角色。而且,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越来越规范,我们必须要对此工作的监督机制加以完善,这不仅仅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使此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开展对本课题的研究工作是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的,其一是使我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中的漏洞能够得以完善,形成一整套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全面监管政府采购工作,从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作用,形成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弥补市场机制缺陷,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能够有效地增加行贿者和受惠者的犯罪难度和成本,从而压缩了滥用行政权力、寻租腐败、侵害供应商权益等行为的生存空间,保障政府采购在合法合理的区间内健康运行。基于公共支出管理理论、政府干预理论、寻租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结合国内外比较,以吴江区为个案,梳理、总结了中国政府采购过程及其各环节运行中监督机制的特点和问题。就吴江区情况来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律依据不充分,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大,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陪标,缺少专业人才及供应商质疑不规范。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大体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与操作职能并未完全分离,政府采购监督权力的行使不够充分,作为政府的采购预算尤其是在监管方面尚不够健全,招投标机制有待加强,采购物品的供货商供应商对待程序监督还不信任,,专业政府的采购人才匮乏。在充分参阅发达国家政府在采购监督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得到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用以补充修缮我国的采购监督制度的不足:第一,完善政府采购各项新法规、新制度并形成系统化体系,第二,分离管理的智能和操作职能,第三,加强对各监督机关的权利监管,第四,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督,第五,健全招投标机制,第六,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救济机制,第七,加强主管采购人员的素质建设,第八,建立电子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