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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国际反腐合作具有重大的意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和签署,使我国在打击腐败犯罪方面获得了有力的武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包含了大量的刑事司法规定,《公约》就腐败犯罪的追究程序也作出了许多规定,有些规定已经突破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范围,如我国在反腐败的机构方面不独立,侦查程序的许多环节,特殊侦查手段,腐败犯罪资产追回的程序和方式,特别是在犯罪人潜逃情况下如何追回资产,证人作证方式及证人保护,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司法协助的条件及方式等方面,与公约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草案将在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上审议,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正在紧锣密鼓的准备,以再修改为契机适时调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特别是解决一些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如增加我国关于特殊侦查手段及其取得证据效力的规定,如何具体规划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如何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如何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以追回外流资产,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并且更好的打击腐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