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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云计算的迅速发展,云服务已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便捷的服务。但是人们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其它的问题。影视作品是文化产业的一部分,是宣传国家形象,输出价值文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创作者创新的成果。由于技术的发展,消费者版权意识的不足,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以云服务商为主,重点分析云服务提供商对影视作品的引诱侵权行为与帮助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对云服务提供商的间接责任进行归责。云服务虽然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它还是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以本文是在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基础之上来分析、规制云服务提供商的间接责任。本文详细回顾了间接侵权的相关文献资料,发现在云计算环境下,版权产生了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却不能适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搜集影视版权侵权文献时发现在云计算环境下,侵权的形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传统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将其完全覆盖。本文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云服务提供商对影视作品的间接责任进行规制。第一部分写云服务在影视作品传播过程中的主要功能,它们分别是储存服务、临时复制和分享服务。第二部分写云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行为,主要对引诱侵权行为与帮助侵权行为进行探讨。通过Crokster案具体分析引诱侵权行为的具体呈现方式;通过乐视网诉“快播”平台案来具体分析帮助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在这部分也对网络传播权和临时复制与复制的区别做了论述。第三部分写云服务提供商对影视作品的间接侵权责任。通过概述间接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来明确引诱侵权与帮助侵权中的主观过错。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对云服务提供商在影视作品中的引诱侵权与帮助侵权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和梳理。第四部分写云服务提供商对影视作品责任的例外与规避,分别介绍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则、技术中立原则与避风港规则及红旗规则对云服务提供商的适用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