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行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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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一种行为。行为概念是刑法的基础理论之一,对刑法中的行为概念研究有助于对刑法中“行为”语词的理解和犯罪论体系研究的进一步深化。行为概念的任务是为刑法上的归责范围作出标示。经过对大陆法系的自然行为概念、目的行为概念、社会行为概念、人格行为概念、否定行为概念和责任行为概念优缺点的分析,认为这些行为概念都不能完成行为概念的统一机能、定义机能和界限机能。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不重视有关行为的学说。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行为是从事实中经过甄别、选择,加上了一定的价值评判,经过抽象、概括,被提升出来的。犯罪的认定顺序是从行为到违法行为再到犯罪。行为概念发挥着基础作用,给进入刑法评价的事实作出第一次过滤作用,为犯罪提供定义作用。刑法文本中的“行为”的含义是刑法中的行为概念的前提。经过对我国的各种行为概念的评析,认为各种概念没有全面揭示行为概念的内涵。通过对刑法文本中的“行为”语词的分析,得出行为是指人的举止。行为概念需要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来界定。行为概念具有身体性、自然性、心理性、社会性四个方面的内涵。行为概念的外延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以身体的积极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规范的行为方式,是一种积极的干预;不作为是指没有按照命令去阻止,也即没有为法律要求的行为。不作为有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两种情形。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属于结果犯。处罚不纯正的不作为犯需要具有以下条件:不作为行为人必须处于保证人地位;不作为与作为同样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持有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持有归属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刑法中行为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可以通过意思控制、与外界环境关联且有社会意义的人的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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