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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付在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很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分歧而发生争议,形成纠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后,劳动者请求工伤赔偿,在适用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计算本人工资数额时,以市为统筹单位确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适用该地区定期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数额。2010年12月20日修定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随即甘肃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24日公布《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就此,我省有部分法院在确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时,以省为单位作为统筹地区,适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数额。这样形成一个现象:有些生活水平高的市级地区适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后,工伤职工得到的赔偿金反而比以前适用旧法时数额有所减少。造成的结果是:工伤职工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他们认为同案不同判,有损司法公信与公平。本文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例,来探讨在工伤保险赔付中如何界定“统筹地区”,以期对以后的案件审理及立法起到促进作用。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引用真实发生的典型劳动争议纠纷案例,指明该类纠纷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分析案例的争议焦点及判决依据。第三章主要内容是案例所涉法律关系的理论分析。第四章主要内容是针对案例而提出的立法、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