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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自首制度讨论的基础之一是单位犯罪,现行《刑法》自颁布以来且经历次修订,单位能否成立犯罪的问题早已得到肯定的答复,学界对于单位犯罪的讨论也逐渐向单位犯罪的具体制度转移。单位犯罪自首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从四个方面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建立进行探索。第一部分是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一般研究价值的考察,即探讨该命题是否在理论与实践中成立、是否存在相应的研究价值。首先从与否定说的讨论中肯定了该命题的成立,并将其定位为作为自首制度的组成部分以完善单位犯罪理论。其次在研究价值上,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填充作为单位犯罪与自首制度交叉中“二不管”的理论空白,有助于破解单位犯罪增多的实践难题。最后,该制度还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等自身特有价值。第二部分是对单位犯罪一般自首要素与概念的界定,为本文核心所在。该部分的内容从现有的以服务自然人的自首制度的要素出发,同时参照单位犯罪自首已有的司法解释,在对比中界定单位犯罪自首的概念,明晰单位犯罪自首的构成要素。要素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主体要素、主观要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体要素是前置命题,明确成立自首的前提是成立单位犯罪,认为单位犯罪自首主体等同于单位犯罪主体,并透过单位犯罪主体的面纱肯定了机关作为主体的资格。后三个要素确定了自首的三个步骤:其一是形成自首意志。该部分内容的构建主要参照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过程,本文还从内在构造与外在效果这两个层面展开对自首意志内容的解读。其二是进行自动投案。该部分对投案人的职能限定为传达自首意志,不需要完成“如实供述”。同时对是否需要以“单位名义”、适格投案人条件、投案对象、投案时间、投案方式等问题予以讨论与确认。其三是展开如实供述,分为主体、内容、时间三个方面。最后,在分析要素的基础上将单位犯罪一般自首的概念界定为:在构成单位犯罪后,单位内依照其单位章程和法律法规具有决策权的机构或个人决定自首,并由特定人员完成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行为。第三部分是在单位犯罪自首概念与要素界定以后如何与刑法体系相融洽的问题。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共犯与数罪视野下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特别自首与准自首问题、单位内设机构成立自首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单位犯罪自首问题出现以后自然出现的,是逻辑的延伸,需要予以妥善解决。第四部分是单位犯罪自首的法律效果,从单位犯罪处罚角度对自首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现行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并再次肯定了单罚制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成立的必要性;其二是从四个角度出发讨论单位犯罪自首的法律效果:首先是明确了单位可以直接适用自然人语境下展开的现行自首从宽之规定,其次尝试对自首“可以”从宽进行剖析,再其次尝试建立一套与单位犯罪相适应的、与单位犯罪自首相融洽的处罚制度,最后讨论了单位犯罪自首从宽之效力所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