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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顺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它具有促进企业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降低经营风险以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或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控制股东也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掏空公司,从而威胁到债权人尤其是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破坏了我国的投融资环境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结局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公司法理论和立法贯穿始终且根深蒂固的资本信用理念、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建立的资本信用制度和规则。因而,在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时代背景下,严格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债权人尤其是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基本权益显得非常重要。尽管我国立法对债权人保护十分重视,但保护机制和规则的设计却不甚合理,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付出巨大成本、牺牲股东与公司利益的同时,却未能充分实现债权人保护的目标。股东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的滥用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了危害。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受到了公然挑战。当一项法律制度出现漏洞的时候,我们不可能否定它本身的积极价值,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法律设计上的一个伟大的发明,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所以我们的使命和任务是对这项制度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补,建立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以及给予从属公司债权人事后的救济,以矫正这项制度不公平公正的实然效果。因此,重新审视并调整传统公司法中与之相关的基本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措施就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