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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用评级行业自1907年崛起于西方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建设需求,至今已经在历史和实践的检验中,证明了其存在的重要意义。信用评级之于投资者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尴尬处境,之于评级对象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增强市场信任度,之于国家金融监管更可以成为重要参考,在国家金融建设中呈现出重要意义。
然而信用评级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却是滞后且缓慢的。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起步于1987年,经历了创立、清理、重新确立、市场化改革这四个较为反复和曲折的阶段,与当今世界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相比,无论在市场占有率还是在技术实力、监管治理和评级公信力还有权威性上依旧存在较大悬殊。考察现实国情,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经济的发展已经使得信用评级行业的健全和完善成为迫在眉睫的需求。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探索,国内至今仍没有一个可以培育信用评级机构良好发展的法治环境和宏观经济监管体制。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仍存在法治不健全且较为混乱、操作性不强,监管主体不明确权力有交叉,即导致多头监管却又监管缺失的窘境。
2007年金融危机中,世界三大评级机构的不当行为对美国金融市场甚至全球经济带来强大冲击。余波未平,2009年这三大评级机构又大规模下调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等欧洲国家的主权信用评级,演变为欧债危机的导火索。各国纷纷发起对此项监管制度的反省和改革。标普、惠誉、穆迪等其他国外评级巨头近年以不同比例参股或控股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笔者将分析在这样的机遇和风险下,中国监管法律和体制将如何配合,进行防范和规制。
笔者将结合各类信用评级行业的现象,分析问题的历史和现实成因,紧扣监管法律发展和变化的轨迹,并根据现实国情,对信用评级行业未来的监管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