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审前处置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ushaoxiang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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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封闭性很强,尤其在审前阶段,审判机关无法介入,侦查机关对于涉案财物处置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虽然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涉案财物处置问题有所关注,但是大多是一些原则性强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实践中依旧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文重点研究审前阶段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立足现有法律法规,着眼于司法实践暴露出的问题,分析现状与成因,并试图为审前阶段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对策。全文共四个部分,约3万9千字。第一部分对涉案财物审前处置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进行初步分析。“涉案财物”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处理的查封、扣押、冻结在案和人民法院自行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产。常见的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手段可以分为涉案财物的程序性控制与实体处分,共七种,前者包括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后者包括没收、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财产。第二部分是我国涉案财物处置现状。公安机关是主要的办案部门,检察机关在监察体制改革后仍保留部分自侦权,在侦查阶段涉案财物处置的问题上,两机关存在不少共性问题。如侦查机关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保管主体分散且管理方式落后、受到财政返还制度利益驱动、忽视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办案人员重人身轻财产思想根深蒂固等。第三部分是对涉案财物处置的域外考察。在美国,扣押通常与搜查紧密结合,属于搜查的后续措施。扣押物品应严格限制在司法令状授权的范围内,并且不当扣押的物品将受到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制裁。美国没收制度包括简易民事没收和司法民事没收。德国刑事诉讼法只提供了最低限度的防止非法搜查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保障措施,凸显了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英国和澳大利亚对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定集中在本国颁布的《犯罪收益追缴法》中,但是两国的规定具备不同特点。根据英国的《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英国的犯罪收益没收引进了“犯罪生活方式”的概念,扩大了刑事没收适用范围,并且逐步形成了特色的现金追缴简易程序。根据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没收犯罪收益的,法庭应当签发没收令并且法律上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另外没收的辅助性措施包括信息收集与搜查、扣押、签发询问令、出示令等。第四部分针对问题提出了涉案财物审前处置的完善建议。一是引入司法审查制度,限制侦查权,由法官进行涉案财物审前处置的审查工作,为了避免司法审查的法官和审判法官是同一人,宜适用工作轮班制度。并且针对审查方式、审查程序以及后续处置措施的执行都提出了细致构想。二是从强化检方监督责任、强化侦查机关内部监督、增强程序公开性,保障公众参与权三方面加强对办案机关审前阶段处置涉案财物的监督制约。三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担任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管理主体。管理中心的建立原则是线下管理实物、线上信息跨部门流转并且向社会公开。四是切断办案机关与涉案财物的利益链条,因地制宜地设计科学合理的办案经费拨付制度。五是重视涉案财物增值保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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