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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修订颁布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理论界定和责任规制。现行立法对于实际控制人概念的规定是原则而模糊的,需要明确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和判断标准,以便进一步规制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尽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经济主体,但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更容易被实际控制人操控来作为谋取经济利益、实现特定目的的外壳,因此本文旨在重点探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现象及其责任。
本论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开宗明义,探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首先明确控制的定义,然后分析公司控制权和现代公司治理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和界定标准。本章的重点在于提出直接股权控制和实际控制的分类,以及判断实际控制人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第二章分析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法律规制的意义。首先从一般的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现象进行利弊分析,然后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分析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规制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探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深石原则以及实际控制人信义义务原理,在否定从属公司法人人格的同时,需要注意与有限责任基石原则的平衡。
第四章是全文的重点,分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责任和归责原则。我国立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责任主要是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笔者对现有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认为应该完善具体责任制度,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第五章提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责任的配套制度,即事前的预防机制和事后的权利机制,作为责任制度的补充。
最后,在本文的结语部分,笔者提出应该注意科学地移植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实际控制人的合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