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的法理研究

被引量 : 46次 | 上传用户:Rachellany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征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核心。尽管征信活动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事实,它得到了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理论的支持,但是,征信产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征信就不断受到各种挑战和质疑。为了使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准备地、顺利地走向未来,我们还必须作艰苦的分析工作、认真的对话、甚至相当大的妥协。本文以征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运动过程为脉络,围绕征信活动中信用信息的法律保护与信息共享这一主题,将征信置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之下,并结合国内外的征信实践,研究我国征信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原理,以消除人们对于征信的疑虑,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信息共享,实现政府对征信市场的有效监管,促使市场主体关注自身信用、避免失信行为。除了导论和一个简短的结论外,全文共分五章。导论部分主要是说明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相关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创新点、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等。促成本文选题的动机有三:一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信任危机,要求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调查并对失信者予以惩戒的呼声日盛;二是不少人对征信机构采集、处理和披露消费者信用信息或者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产生了顾虑,担心征信活动会危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三是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特殊价值,在信息社会里,信息已经成为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从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来看,关于社会信任的根源、信息社会的特点以及数据信息的保护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立法成果是相当丰富的,学者们注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和文化传统对于信任的影响,并认为对于个人信息应着力于提供法律“保护”,对于政府行政等公共信息则应强调“公开”和共享,而企业信息主要是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加以保护。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了哲学的矛盾分析法、法学的权利义务分析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法以及社会学的实地调查方法等。第一章“征信的多维解读”主要是阐明征信、信用、信任、信息、信用信息等概念的含义,并从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角度审视征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征信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分工和信用交易的伴生品。分工产生了交换,但交换离不开信任,信任可以获取信用,信任的建立则依赖于制度和信息。征信机构通过各种手段收集消费者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和筛选处理,并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析判断,以评估、验证调查对象的信用状况的社会中介服务活动,是为“征信”。而“信用”虽然可以在道德、经济和法律三个层面上使用,但它更多地与经济生活联系在一起。信息是指事物运动的状态与方式,是物质的一种属性。信息具有三大基本功能,即传播功能、组织功能和促进功能。征信活动的客体是信用信息。根据数据主体的不同,征信可以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实际上说明,征信在建立社会信任、减少交易风险、改善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至于征信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征信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征信目的的正当性与征信结果的效益性、关于权利让渡的契约理论等加以证明。第二章“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模式”是对主体,尤其是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征信机构模式的研究。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促使立法对团体的法律人格予以确认和规范。在法律性质上,将征信机构视为企业法人或政府机构等都具有较大的弊端,而将其视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更具合理性。征信机构是征信法律关系中最核心的主体和矛盾的焦点,征信机构与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信息用户之间主要是基于契约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而征信机构与数据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比较微妙,主要是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权保护法律关系,征信机构应当尊重数据主体的知情权,不得侵犯数据主体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在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上,主要包括美国的市场化民营化的信用局模式、欧盟的公共征信机构模式和日本的会员制模式三种。考虑到我国的征信现状,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宜选择“多元、多层次”的征信模式,并最终走向民营化。第三章“征信中信用信息的法律保护与共享”是对客体,即信用信息之上的权利冲突的法律研究。信用信息这一法律客体之上承载着财产、人格、国家安全、政治参与等不同性质的利益。在征信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对于信用信息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的冲突。数据主体竭力主张对于信息的控制权,以保护个人的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而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用户等却主张,为了社会成员能够充分利用信息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保证信息民主,应当实现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共享。征信活动的数据来源很大部分出自政府部门,但是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却形成了信息独占、信息封锁和信息垄断,即“信息瓶颈”问题。为了对信用信息共享与保护数据主体的信息控制权加以更好的平衡,应当坚持四项基本法律原则,即利益平衡原则、区别保护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合理与谨慎原则。第四章“征信行为的法律研究”主要是从行为的角度分析和论证征信活动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则。征信机构无论是采集数据主体的信用信息,还是处理、评估或者披露信用信息,都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尊重数据主体的相应权利。征信机构应当通过正当的渠道和方式采集信用信息,其既可以向数据主体直接采集信息,也可以向掌握数据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共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在采集范围上,对于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应全面采集,并顾及到法律对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处理信用信息时,必须尊重和维护数据主体的信用权利,尤其是在对数据主体的信用状况作出信用报告或进行信用评级时,为了保证征信产品的质量,应坚持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等标准,否则,征信机构将因为侵权而承担过错法律责任。征信机构在披露和传播信用信息时,也应当注意采取合理的方式,并对数据主体提出的信息查询、异议以及信用修复等正当要求作出积极的反应。第五章“政府信用管理与失信惩罚机制”主要研究政府与社会、社会与失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并非纯粹的社会“守夜人”和秩序的维护者,还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与推动者。征信监管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以及舆论的监督和信息用户监督等相结合的体系。一个富有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离不开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考虑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可以通过立法授权由中央银行、工商、税务、海关、质监、商务等部门分别履行信用市场的监管职能,即构建一个多元化的信用市场监管体系。尽管传统法律对于惩罚失信者提出了质疑,但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角度看,惩罚失信者是必要的。失信惩罚机制是一种融合了法律强制和社会自治特征的综合性防御应对体系,对失信者从经济上惩罚、道德上谴责甚至社会活动能力上予以限制,不是对失信者要一棒子打死,而是要达到惩罚与预防的双重目的。对于失信者的惩罚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将惩罚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结论部分主要是对信用与法律、道德的关系的进一步分析,并对征信法的部门法归属进行分析阐述。信用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道德问题、经济问题或者法律问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只有当法律、道德、文化、经济等因素相互兼容、协调发展的时候,征信才能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最终实现社会信任与和谐。从法律部门归属上看,将征信法置于经济法部门之下,有利于使征信法律制度与经济法的理念、原则、制度等实现更好的契合。
其他文献
目的 通过对中国人胃癌染色体 11p15 .5处杂合性缺失的研究 ,了解中国人群中胃癌病人在此区域杂合性缺失的情况。方法 从 66例胃癌病人的石蜡包埋的手术病理标本中 ,提取肿
马克思的生产社会化概念主要指生产的集中化和大型化 ,马克思恩格斯也主要是从这样一种涵义出发得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结论。 1 0 0多年来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表明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患关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之一,而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患者知情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医生的告知义务进行立法确定,才能切实的保护
本文基于建构主义理论,从信息技术与外语课程有机结合的视角,探讨了积极开发和合理利用英语聚合新闻App的必要性。英语聚合新闻App的媒体特性与建构主义的教学理论和学习理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财富日益增加,闲置资金越来越多,资本市场进而得以迅速发展。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委托理财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参与度与社会关注度
本研究通过对3个超高产夏玉米品种从光合特性及其相应的生理生化角度进行分析,明确当前紧凑型玉米高产的光合机制与生理基础,为生产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与参考。进行了产量及物
垃圾短信泛滥是近年来困扰运营商和普通用户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针对垃圾短信过滤中的垃圾短信判别问题,利用机器学习领域中的Bayes分类方法、SVM分类方法和社会网络方法,结
目的:本研究旨在观察传统针灸和其配合针刺蝶腭神经节两种疗法对变应性鼻炎患者临床症状、体征和患者血清P物质的影响并通过临床疗效对比评价,探讨在治疗变应性鼻炎过程中配
不同作物间套作时,根系间能够通过各种机制相互影响,根系也具有识别异己的功能,同物种不同植株间根系接触时会导致根系自身生长速率的变化。大田作物种植密度大,株间根系干扰
海上运输安全的实现对于我国能源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能源的海上运输因为其本身特有的跨国性使其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国际规则的或然约束。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