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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梁丽案的定性,理论界有不少争议,主要有盗窃罪说、侵占罪说、职务侵占罪说、无罪说四种观点。准确界定梁丽的行为是对梁丽案定性的前提,结合各种学说和争议,梁丽应该是无罪的。产生这些争议的原因是梁丽案件本身具有复杂性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局限性。梁丽基于自己清洁工的职责,在机场自己的清洁范围内,对一个小纸箱的处分行为,有可能使她陷入犯罪的深渊,那么梁丽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便成了学者争议的焦点。对于梁丽案件的争议,主要原因有: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对于盗窃罪中“秘密”的理解以及有关盗窃罪、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的理解等,这就需要结合我国法学理论以及各种学说的争议进行理解分析。构成盗窃罪必须是在行为开始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行为具有秘密性;构成侵占罪必须具有拒不归还和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属于单位的财物。综合可以看出,盗窃罪说、侵占罪说和职务侵占罪说都是有缺陷的,无罪说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