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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合力为城乡居民提供社会医疗保障,为了进一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应运而生。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成为完善我国重特大疾病保障体系进程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居民的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发生水平较高,许多家庭因为遭受重大疾病而发生大额的医疗费用导致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下降甚至陷入贫困的境地,而医疗保险作为医疗支出的财务分担机制,理论上能够通过减少居民生病时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从而降低家庭的灾难性医疗支出经济风险。本文基于国家在2012年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各省市开始进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背景,探讨分析推行大病保险制度后对于城乡居民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情况的影响。本文通过使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2011年、2013年和2015年三年的微观面板数据,将样本所处的城市与当地大病保险政策施行的时间相匹配,按照年份将样本的大病政策施行划分为两个时期,并对这两个时期内样本分别使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两政策期样本的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率在被大病保险政策覆盖后分别降低了5.94%和3.4%。大病保险政策的施行对目标保障群体的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情况均有了不同程度的削减,其中处于低收入和中低收入水平的群体受政策影响效果相对较好;大病保险政策对于不同地区的政策效果存在差异,东部地区的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率最低,中部地区样本相对其他两个地区的样本对于政策的反应效果更好,西部地区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率最高,但发生的情况在大病保险政策覆盖后也得到了较好的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