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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民事检察制度设置以来,就存在着关于其性质、地位、影响力及其合理性等方面的争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部分有了调整、修改,具体来说包括细化和扩充了抗诉事由,明确了再审审查期限,增加了检察建议等几个方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代表着立法机关的立法取向乃进一步完善、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本文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背景,探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设置的基本原理。首先,我国检察权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其合理性来自于人大的授权。检察权是制衡法院审判权的公权力。由于公正性价值优先于效率价值,所以设置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确为合理。其次,我国缺少西方三权分立国家中的政党相互监督机制,加上我国历史上缺乏司法中立的传统,对审判权的外部制约显得必要。最后,从现行法角度考察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学理上存在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合理性的争议,反对的观点认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冲击了既判力制度,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平衡。笔者认为,首先,从民事判决既判力制度来看,将其服务的三个目的和实现法律正义这一价值相比时,可以发现既判力制度并不是不可撼动丝毫的制度。民事检察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监督法院审判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且该制度是以尊重法院权威为前提,检察机关的角色是法律监督者,并不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其次,民事检察制度乃维护审判程序之公正性、合规性,民事检察监督活动对诉讼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是诉讼利益的影响而非诉讼地位的影响,现实中可能存在多种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形,检察机关的介入不是破坏诉讼平衡而是试图修复、保持诉讼结构的平衡。主流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有界限、有条件的。第三,分析中国目前司法现状,存在司法制度缺乏中立性、当事人救济途径狭窄等问题,近年民事检察工作成果显著也表明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之设立确有现实必要,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审慎原则的提出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内涵之一,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限监督、善于监督是民事检察工作的方向。民事检察权正确、适当的行使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