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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作为城市功能的载体,它的治理效果不仅影响着城市的现代化进程,更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在当前的社区治理中,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是它最明显的时代特征,“多元化”不仅表现为主体数量的增加,更表现为主体间关系的复杂多变。在社区治理主体间关系的研究中,“单位”作为区别于西方的中国特色,它与居委会的关系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在社会的转型期,持“制度同化论”的学者认为,单位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被居委会取代;持“新传统主义论”的学者认为,单位在社会管理中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单位对居委会有力的支持使社区治理效果良好。以现实入手,通过厘清单位和居委会的作用关系,以期证实相关理论,并对现实作出一定的指导。 本文运用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选取了太原市的A、B两个单位对居委会支持程度不同的社区作为分析对象,通过对比分析发现:社区治理效果的好坏,受到单位对居委会支持程度的影响。具体而言,首先,单位支持程度高,居委会得到的资源多,其能力得到强化,社区治理结果好;其次,单位对居委会支持程度高,居委会有单位作“后台”后心理上得到依靠,工作中执行力强,社区治理效果良好;最后,单位对居委会支持程度高,居民形成“单位—社区”的共同体情感:把对单位的认同、依赖投射到对社区的认同感和依赖上,居民参与度高,居委会工作易执行,社区治理效果良好。反之亦然。通过对单位和居委会作用关系的分析,得出单位对居委会支持程度高,社区治理效果良好的结论,不仅证实了“新传统主义论”的观点,同时为转型期社区治理如何良性运行提供了理论借鉴和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