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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改革的首要问题是刑罚结构的调整问题。我国刑罚结构长期以来属于以死刑和自由刑为主导的重刑刑罚结构。这种重刑结构导致我国刑罚功能发挥不佳,同时也因为不符合谦抑性、人道性、效益性等现代刑法理念以及和世界刑罚发展潮流相悖而多为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所诟病。调整刑罚结构成为我国刑罚改革的重要议题。 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多项内容涉及到了刑罚结构的调整。这也是近些年来我国立法对刑罚结构所做的最大规模的调整。主要内容包括:改革死刑,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性的犯罪的死刑罪名,同时增加对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附条件不适用死刑的规定;自由刑改革,有选择性地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提高罚金刑地位。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我国的刑罚结构,拉开了我国刑罚结构调整的大幕。然而通过细致的分析研究此次修改的内容发现:由于指导思想上重刑主义的掺杂,这次刑法修改,并没有改变我国重刑刑罚结构的现状,而立法技术上由于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造成刑罚结构新的不协调。造成此次刑罚结构调整“欲进还止”局面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有包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刑法理论的科学化发展以及世界刑罚发展潮流的影响等推动我国刑罚结构朝着科学化和合理化发展的因素;另一方面,我国重刑主义的传统、社会转型期高涨的犯罪形式以及民众深厚的报复观念等阻碍因素制约了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 未来我国刑罚结构调整应该在充分认清这些因素的前提下,加以利用和引导,确定系统化的调整思路。首先应该确定刑罚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那就是刑罚结构从重刑结构走向轻刑结构。其中涉及到刑罚结构重心由现在死刑和自由刑为中心的重刑结构走向以自由刑和非监禁刑为中心的轻刑结构。刑罚结构内部各刑种应该合理搭配、轻重有序,朝着“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的方向发展。在刑罚结构具体的调整路径上,坚持以刑罚方法的合理调整推动刑罚结构的优化。包括:1、增设刑罚种类。增加社区矫正性和资格刑刑种,为刑罚结构调整提供多样化的刑种选择。2、深化死刑改革。采用“渐进式”思路逐步废除死刑。3、重构自由刑。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进行改良,实现死刑、自由刑之间的有效衔接以及自由刑与非监禁刑的合理衔接。4、改革罚金刑。提高罚金刑的地位,使之由附加刑上升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