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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一词,在汉语中具有法律监督的含义。据《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唐太宗李世民谓黄门侍郎王圭日:“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其中的“检察”就具有一般监督的意义,目的在于保证皇帝下达文书的正确性。当然,中国古代有关“检察”的内容并不完全属于法律监督,但其主要含义应当是法律监督。而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一词,应是清朝末年司法改革时从西方法制中引进的。当时为什么将其翻译成检察制度,现在还没有这方面的资料可考。从检察权的基本属性看,中国的检察制度一方面具有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又较多地吸纳了西方检察制度的内容。其实质,都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作为国家实施法律的一种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与国家实施法律的其他制度如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相比,没有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是经历了孕育、成型和发展的过程,是人类社会进入法治时代的产物,是法制文明的硕果。中国的检察制度自清朝末年设立,迄今已逾百年。然而,检察制度自娩出之日起,便历经沧桑,命运多舛。时而废除,时而恢复。其间,关于它的存续和撤废的言论,时有耳闻。尤其是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学界的争论,可谓硝烟四起,不绝于耳。本文通过揭示存废之争的产生原因,论争的焦点及论争带来的启示,深入分析研究这一历史时期关于检察制度的存废之争,以期对当今检察制度改革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