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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结合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解决《二年律令·秩律》涉及到的部分历史地理问题,以期进一步复原《秩律》所反映出的汉初政区面貌,充分挖掘其史料价值。首先,本文讨论了与《秩律》相关的县级政区问题,包括县邑的地望考证,汉初县级政区数量的讨论以及汉初侯国的官吏设置与特点等,主要涵盖以下问题:一、通过对史籍与《秩律》的梳理,可以大致判断高帝六年(前201年)汉朝约有831个县级政区,其中汉郡区县数为282,约占总县数的34%,王国区县数为549,约占66%。汉初县数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边地县数比较多,这与其人口分布并不相符,原因在于边地县邑之设置具有较强的军事目的,不以户数为依据,而是尽可能地占据要害之地,或者构建军事攻防体系,因此数量较多。二、西汉侯国中有一套与普通县邑相同的行政管吏系统,其相、丞、尉皆由汉廷任免,俸禄由汉廷发放,因此才见载于《秩律》。而汉初王国区的侯国相、丞、尉由所在诸侯王任免。因此,若无特殊原因,《秩律》不载王国区的侯国,只载汉郡区侯国。同时,可能由于汉郡区部分侯国的秩级较低,比于乡部,因此才未出现在《秩律》中。三、《秩律》460号简残文疑作“棘蒲”。春秋至汉初棘蒲地望当在汉内黄县附近地区,与北部汉平棘县无涉。而《中国历史地图集》中先秦、秦、汉时期有南北两棘蒲的观点亦不妥。四、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高帝纪》中“雍地定,八十余县”一句,当作“雍州定,八十余县”。“雍州”与“雍地”是两个不同的地理概念,不仅各版本的《汉书》都作“雍州”,而且从《秩律》的记载来看,其后列举的郡县数目也与“雍州”相合,而与“雍地”不符。其次,本文进一步复原了《秩律》所反映的吕后二年(前186年)郡级政区面貌,主要涉及到以下问题:一、依据《二年律令·行书律》、《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以及《二年律令·秩律》的记载可知,汉高帝至吕后二年(前186年)时并无广汉郡,广汉郡为汉高帝所置的传统观点缺乏坚实的史料依据。通过考察汉武帝初开西南夷的历史,指出唐蒙通夜郎之始上尚无广汉郡,此郡可能在开南夷的过程之中设置,时间可能在元光年间。二、传统观点认为,汉之平周、中阳、西都三县在黄河以东,而依《秩律》记载,上郡辖有此三县,如此汉初上郡不以黄河为东界。然而通过梳理传世文献与画像石铭文的记载,我们发现此三县在西汉时期皆位于河西地区。东汉永和五年(140年)由于匈奴的侵袭,中阳、平周才迁至河东地区。王莽时期相关史料显示西汉西都县很可能位于西河郡的河西北部。这三县皆在河水以西表明西汉前期上郡应以黄河为东界,并不辖有河水以东的土地。三、秦代南阳郡有《汉志》南阳郡的全部,弘农郡的丹水、析二县,以及汝南郡的汝水以西地区,大概继承了楚宛郡的辖域,反映秦郡的设置与郡界划定包含特定的历史因素。汉初南阳郡又一度辖有汝阴、慎二县。汝水以西地区与汝阴、慎二县可能在文帝十二年(前168年)改属汝南郡。汉武帝元鼎四年(前113年),由于“广关”政策的推行,丹水、析二县改属弘农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