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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是新时代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战略,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社会公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因具有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促进法律服务均等化等优势而得以广泛运用。然而,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在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城管执法“律师驻队”模式为分析样本,通过深度访谈和实证调查,找到“律师驻队”的存在问题,以此挖掘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问题根源,最后运用经济学上的契约治理理论,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路径。文章主体共有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理论基础为契约治理和行政合同;第二章通过分析城管执法“律师驻队”的运行现状和法治价值,结合实证数据,找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存在问题;第三章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指出主要原因在于顶层设计不足、强政府弱社会格局未变、公共法律服务市场交易规则缺失及公共法律服务市场培育不足;第四章运用契约治理理论,从契约的不完全性、自由性、平等性和过程性出发,为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实现现代化治理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