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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告知是行政主体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该制度尚未引起我国行政法学界足够的重视。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得实务界在相关问题上存在较多困惑。《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行政决定告知有着较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比较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对行政决定告知制度作了初步的探讨。本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导论,说明了本文的选题依据、意义、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对行政决定告知作了界定。在对现有学说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行政决定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使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即时获悉与其利害相关的行政决定及相关信息的程序性法律行为。行政决定告知的类型包括行政决定预告、行政决定内容告知和救济教示。为了使行政决定告知概念更加明晰,本文分析了该制度与教示制度及说明理由制度的关系。此后,本文阐述了行政决定告知制度的意义。
第三部分探讨了行政决定告知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行政决定告知宪法层面的理论基础为人性尊严和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法层面的理论基础包括行政公开与行政参与。
第四部分为行政决定告知的制度构建。在这一部分,文章详述了行政决定告知的期限、内容及方式。其中,本文认为行政决定预告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拟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拟作出决定的理由以及程序上的权利。救济教示的内容为救济方式、救济主体和救济期限。本文将行政决定告知的方式概括为事实告知和推定告知。
第五部分阐述了行政决定告知的瑕疵及法律后果。这部分在对告知瑕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行政决定预告、行政决定内容告知和救济教示这三种类型下可能发生的瑕疵及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