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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是指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合法共存。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商标共存已经被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和保护,但在我国却是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面对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商标共存现象,我国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立场和态度是十分的模糊。此外,理论界对商标共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商标侵权理论上,缺少系统化的商标共存理论研究。这损害了其他善意商标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现状对我国商标共存法律制度加以研究,这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公平性、包容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阐述商标共存内涵的同时,论述了商标共存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并通过比较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探索我国商标共存法律制度的构建。第一部分阐述了商标共存的含义、产生的原因和分类。商标共存是指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合法共存,商标共存与商标许可使用和联合商标有着显著的区别。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商标共存的产生源于商标自身的原因、商标注册的程序性以及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商标共存这一社会事实的存在有其必然性。第二部分阐述我国商标共存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不完善的商标立法和不统一的法院判决使商标共存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必要性。同时,法院做出的允许商标共存的司法判决为我国商标共存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现实依据和立法基础。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商标共存法律制度构建的正当性,为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自然权利理论是商标共存的理论前提,同时商标共存也符合我国商标法利益平衡和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文章第四部分在比较借鉴国外商标共存法律制度同时,为我国商标共存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立法建议。具体来说,主要有完善商标立法中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标准,为商标共存提供前提基础,同时建立商标先用权制度、完善商标撤销制度以及允许市场主体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为避免商标共存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在允许商标共存同时,法律应当规定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附加适当性区别标记的义务。对于商标协议共存既要承认共存协议的效力,还要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避免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垄断行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