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理性与国际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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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制度设计是当前国际制度研究中一个颇具活力的领域。芭芭拉·凯里迈诺斯、查理斯·利普森和邓肯·斯奈德三位学者从理性主义的角度,提出了一个“国际制度理性设计”的研究模型。他们认为,国家间合作的难题类型决定了国际制度的特征。具体来说,国家间合作的难题包括执行问题、分配问题、博弈者数目及力量对比问题、不确定性问题等四种类型,国际制度的特征包括国际制度的成员资格、议题范围、集中程度、控制方式、灵活性等五个方面。 在模型中,她们将国家间合作的难题类型作为自变量,国际制度的特征作为因变量,然后运用理性选择理论在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建立了一系列的假设,如当执行问题严重时,国际制度会采用限制性成员资格;当分配问题突出时,国际制度会扩大议题范围;当博弈者力量对比不对称时,国际制度会采取不对称的控制方式;当不确定性上升时,国际制度会加大灵活性等。 该模型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忽视了规范在国际制度设计中的作用。如同其他的社会事物一样,国际制度也是在行为体互动的实践活动中社会建构而成的。虽然这种实践活动具有理性的特征,即先是目标设定,后是手段选择,但在设定目标和选择手段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 在国际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规范以强意义合法性机制和弱意义合法性机制两种形式发挥作用。强意义合法性机制是指构成性规范通过塑造行为体的思维方式,成为行为体社会身份、社会关系的一部分,进而在国际制度设计中行为体无需考虑就加以接受,因而又被称为国际制度设计的“理性神话”。弱意义合法性机制是指限制性规范通过影响行为体利益的方式作用于行为体设计国际制度的理性行动。行为体出于声誉和责任方面的考虑,会限制一些纯粹出于物质利益追求的国际制度设计行为。值得指出的是,由于限制性规范需要与利益、权力等因素相互联系才能发挥作用,因而也就往往成为行为体在设计国际制度时斗争的焦点。 这样,本文通过补充规范在国际制度设计中作用的分析,提出了一个修正的“国际制度设计”模型,并运用联合国“集体安全与使用武力”制度改革的一次尝试对它进行了案例实证。案例表明,联合国“使用武力”制度的改革既是对当前国际安全新形势的一种反应,又是当前国际力量对比新态势的一种折射,与此同时,联合国“集体安全与使用武力”制度所包含的一系列规范在改革的进程中也以不同的方式发挥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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