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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要件之一,是公司的根本性文件,公司章程内容涉及公司法的各个方面,而实践中的公司章程几乎千篇一律,同时,在公司章程研究中,系统论述公司章程效力的文章也很少,所以,研究公司章程的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部分,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的性质对其效力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分析公司章程的性质是研究公司章程效力的起点。关于公司章程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三种,即契约说、自治法说和社团规章说,三种学说各有利弊,由于契约的相对性与公司章程涉他性的冲突,以及自治法与社团规章说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且自治法说比社团规章说更通行,故自治法说是对公司章程性质更合适的界定。 第二部分,公司章程本身的效力。公司章程本身是否有效是公司章程其他效力产生的前提。本节讨论的两个问题是程序瑕疵对公司章程本身效力的影响,以及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的效力问题。首先,制定、变更、登记公司章程的程序瑕疵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制定、变更公司章程的程序瑕疵对其效力影响应区分公司章程是否已登记,未登记的公司章程未生效,即程序瑕疵对其效力无影响,已登记时,公司章程具有确定的效力,但是可以撤销公司登记;登记程序有瑕疵时,公司章程的效力与制定、变更程序有瑕疵并经登记时的效力一样。其次,公司章程内容的有效性问题,本题论述了公司章程条款的分类与公司章程本身效力和公司法规范的属性与公司章程本身的效力两个问题。本文认为,公司章程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缺乏记载或记载不合法,公司章程并非无效,应实行瑕疵补救原则;公司法规范在性质上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再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公司组织行为关系的不同,将公司法规则进行分类,并确定各类规则的规范性质,从而明确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 第三部分,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包括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是公司章程登记,公司成立之时,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章程对发起人或股东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源于此时的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合约。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是公司注销登记之时,公司营业执照只赋予公司营业资格,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在清算阶段,公司章程的效力减弱,公司章程的某些规定失效,但整个公司章程是有效的。 第四部分,公司章程的内部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能力有限制作用,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股东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公司应当遵守其对公司管理人员承担义务的章程规定;股东行使权利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股东间出资的相互责任;董事、监事和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对其义务的规定,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公司章程对各对象的约束力,体现了各对象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部分,公司章程的外部效力。本节包括公司章程登记的效力、越树于为的效力和特殊情形下公司章程的外部效力。公司章程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公示公司的信息,以维护交易安全和迅捷,公司章程登记具有公信力和对抗力。越树示为原则虽然具有一定意义,但终就走向了衰落,被法官和商人所规避,越权行为相对有效原则更符合商法的安全和效益原则。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说明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公司章程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在公司法安全和效益原则主导的时代里,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与强度呈现了新的特点。由于公司法是强制法与任意法的结合体,以及公司法的普遍性,使公司章程在从公司法共性到公司个哇的转换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