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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建立了知识领域的壁垒,人们普遍专注于各自领域内的知识,而对于其他领域的却少有涉猎。在反垄断诉讼的司法领域也是如此,专业且复杂的经济和技术问题对习惯于依赖常识、良知和常规法律技能的法官提出了强劲的知识挑战。为更好的解决反垄断诉讼中出现的新知识和新问题,专家辅助人便应运而生,就案件所涉的专门问题给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以期帮助审判者更好的认定事实、正确裁判。但由于法律的滞后属性,我国在反垄断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有关专家辅助人方面存在着一些模糊和问题:第一,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格问题,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的专家才能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反垄断诉讼?第二,专家辅助人所出具的专家意见采纳的标准为何?第三个问题是,面对专家辅助人“天然的偏向性”,如何最大限度的克服其偏向性、最大限度的保障专家意见的客观中立性?法律规则的不明确必然导致法学理论的争鸣和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关于上述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因此,研究清楚反垄断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格、专家意见的采纳标准,健全完善专家意见客观性的保障措施,不管是对法学理论还是对法律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选取了“锐邦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协议案”、“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云南盈鼎公司诉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文章的第一章中,简单叙述了案情及其判决结果,总结并分析案例中的专家辅助人的相关问题,包括专家的资格问题、专家证言的采纳问题、专家意见客观性保障措施;在第二章中,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制度,在法理上对反垄断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专家意见的采纳标准问题、保障专家意见客观性的措施问题,如法庭引入专家辅助人进入诉讼的中立专家制度、专家意见开示规则、专家辅助人的保障和责任规则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最后在第三章,立足于我国的司法现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总结出在审查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资格上,应采纳专业能力标准,着重考察其是否具有判断现实专业问题的能力;在专家意见的采纳时应考虑该专家意见是否符合必要性、关联性、可靠性的规则;在保障专家意见客观性的问题上,提出在我国赋予法官引入专家进入诉讼的程序启动权,以此建立中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明确专家意见开示的相关配套规则、完善专家辅助人的保障和责任规则,以期更好地在反垄断诉讼实践中进行操作适用,更好地完善我国反垄断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