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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保障公民的结社权,也就保障公民的结社行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公民开始在网络空间展开结社行为,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网络结社行为”。人们会因为共同的目的,基于共同的专业、兴趣爱好,就社会热点问题展开结社行为。由于网络结社行为依托于网络而展开,所以,它具有区别于传统结社行为的虚拟性、跨地域性、价值多元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网络结社行为具有极大的生命力:通过网络结社行为,人们享有了更加平等的知情权和更大的话语权,因而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人们可以更自主地选择生活群体,因而尊严获得了更大的满足,这体现了网络结社行为的人权价值;人们展开网络结社行为,聚集起一些相类似的但分布分散的诉求,将现实生活中的微弱吁求不断壮大,使立法者发现这些诉求并考虑是否将其引入立法范畴,网络结社行为因而具有了民主意义,而这种民主意义对少数人来说非常重要;同时,网络结社行为有利于更充分地传达公意,促进了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为建设法治社会添砖加瓦。但是我国目前的结社管理制度并不能有效的监管网络结社行为,加之结社主体自身的自律性很低,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的公共利益很容易受到网络结社行为的侵犯。为了确保公民的网络结社行为正确地展开,我们必须对它进行必要的限制。规制网络结社行为首先要与时俱进,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个人本位”;在立法原则上用充分保障自由原则保证结社主体的个人自由,用法律保留原则避免规制乱象,用比例原则制衡冲突的多方利益,用正当性原则保证合法合理的规制网络结社行为;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应建立多元模式的结社管理制度,以适应网络时代对自由的要求,建立事后追偿制度去矫正多元管理模式可能出现的过度自由,而在社团的合法性认证方面建立较为宽松的“准则登记制”,认可网络结社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区分不同类型的网络结社行为,建立不同的管理模式。基于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本文引言部分,简要地介绍了网络结社行为的研究背景及国内外的研究状态,在此基础上,说明本文的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同时,阐明本文的研究方法,指出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 本文第一部分阐述学者对网络社团的不同理解,从中定义出网络结社行为的概念,并将网络结社行为与极易混淆的虚拟社区行为、网络集体行为进行区分,以厘清网络结社行为的内涵,同时,对网络结社行为的类型做出具体划分,指出网络结社行为自身的独特性,以便于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网络结社行为。 本文第二部分是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展开的,通过与传统结社行为进行比较,结合网络结社行为的特点,论述网络结社行为在民主、自由、法治等方面具有的现实意义。 本文第三部分阐述我国法律对网络结社行为的规制现状,指出现有法律制度在监管网络结社行为方面存在的缺陷,同时,论述规制网络结社行为的正当性,为构建具体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第四部分阐述规制网络结社行为的制度构想,论述规制网络结社行为应该遵循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并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以确保网络结社行为正确、健康的展开。 本文结语部分总结网络结社行为作为新型公民行为方式所具有的特点,强调其自身无可替代的法律价值,建议国家对其进行合理规制,引导网络结社行为发挥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