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分别概述了旅游合同、精神损害以及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的一些知名学者对旅游合同是否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看法。其次列举了境外国家和地区旅游合同中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例及学说,提出了在我国适用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倡议。最后,从旅游的精神属性、法的公平正义要求、符合可预见性规则、符合加害给付规则的角度来论述了在我国建立此制度的合理性。第三部分,通过分别列举适用和不适用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司法案例,阐述了在旅游合同中合理限制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第四部分,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关于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缺失;其次,举例分析了我国关于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困境,例如:第一,从第三人责任方面、举证责任方面、赔偿范围方面等方面详细辨析了责任竞合方式无法完全保护精神损害的司法困境;第二,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第五部分,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免责要素、赔偿金额标准等角度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的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六部分,通过借鉴英美国家经验,笔者建议通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来构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