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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是一种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和履行利益同时受损的违约形态,是合同法扩张的产物。在传统民法中,履行利益受合同法保护,固有利益受侵权法保护。到了二十世纪,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将固有利益适度的纳入合同法的保护范围,并导致责任竞合。这正是加害给付的核心特征所在。本文运用了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和类型化研究的方法,在介绍了其他国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我国加害给付的概念、构成要件、救济方式、是否可加入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如何法典化等问题。希望能在完善我国违约体系和更全面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方面提供一己之见。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三章。第一章:德国积极侵害债权制度的考察。我国的加害给付制度起源于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所以本章着重介绍了德国积极侵害债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分析了关于此制度的概念争议和构成要件,介绍了不同学者对此制度的类型化分析,以及该制度的法律规范基础和法律效果。第二章:我国加害给付制度的研究。本章重点从加害给付的概念和性质入手,进而明确的找到了加害给付制度在我国违约形态中的地位。文章重点阐述了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使得判断什么行为构成加害给付,有了更加精细的标准。为了进一步从不同角度阐释加害给付,本文对加害给付制度做以类型化考察。最后,分析了单纯的责任竞合制度已不足以全面救济加害给付的现状,进而提出责任聚合的适用。并且尝试从赔偿范围是否重合的角度,运用图表的直观方法,对加害给付的救济进行了分类探讨。第三章:对加害给付制度的建议。本章主要阐述了对扩大适用加害给付制度的一点主张。首先是适度扩大对契约外特定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其次是在特定情况下,可扩大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最后,在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考察的基础上,表述了对加害给付制度法典化的一点期望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