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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公司是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相伴而生的一种公司形态。从工业时代的钢铁、化工,到信息时代的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再到如今的人工智能、高端制造,技术呈现出多维的形态。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法律制度,从殖民时期的特许经营,到自由竞争,再到反垄断的发展,亦展现出勃勃生机。现代以来,技术性公司或专注于技术的开发与升级,或致力于创新服务的提供,已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文章在肯定技术性公司存在的基础之上,综合运用了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技术性公司与传统公司进行了比较,探讨了技术性公司的特殊性。力图在论证技术性公司“从无到有”的同时,对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进行“从有到优”的探讨。首先,文章对技术性公司的概念、理论缘起、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技术性公司的法律特征,认为技术性公司兼具技术性与创新性、营利性与公益性、人本性与物本性的属性。除此之外,对技术性公司的发展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认为技术性公司是公司发展与制度演进的必然结果。其次,文章对技术性公司发展的核心诉求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在出资方式上,技术性公司要求实现人力资本出资,从而激励技术人才的创新活动;在经营管理上,技术性公司要求践行双重股权结构,保障决策权的倾斜性配置;在融资方式上,技术性公司要求改变现阶段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直接获取资本市场支持;在公司交易并购上,技术性公司要求保障交易迅捷,维持企业的竞争优势。这些诉求与现有的公司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耦合,形成了一定冲突。再次,文章从宏观视角探讨了技术性公司法律制度建构的逻辑起点。在对待技术创新、垄断和竞争的问题上,认为技术创新、垄断与竞争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对于技术性公司法律制度的建构,应侧重于“激励”而非“规范”的立法初衷,遵循“分散立法”而非“统合立法”的立法体例。最后,文章依据“组织优化”与“行为优化”两条路径对技术性公司法律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具体的设想。一方面,保障公司治理机构的灵活性,减轻公司运营的制度性成本;从内部优化董事会的治理水平,从外部引入机构投资者,加强对公司的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通过承认人力出资的合法性、完善资本市场的改革以及减轻公司交易并购的限制,从出资方式、融资方式、交易并购等多方面激励技术性公司的发展,从而有效地形成制度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