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民商事纠纷和矛盾也在不断地增加,人们要求法院通过既公正又简捷的程序来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的愿望越来越迫切。为了研究如何运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公正、快捷、经济地解决当前日益增长的各类民事纠纷,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构建其新型的理论体系、程序规范和适用规则,为了使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角度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和完善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主要是介绍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三个比较典型的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特点。以期达到借鉴他们程序规则中有益的经验,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诉讼的程序和规则所用的目的。 美国是比较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程序比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要复杂得多。美国是二元制,各州和联邦都有独立的司法系统,大部分州都设有一种有限管辖权的法院即简易法院,并且还设立了小额法庭。但这些简易法院及其小额法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判法院或法庭,其审判程序也不是很规范。在联邦的《民事诉讼规则》中,没有规定独立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但美国的简易判决制度很有特点。美国的简易判决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程序,并且它是一种审前程序,即只要当事人双方对案件的事实没有实质性的争议,法院即可以不通过开庭审理就直接作出判决,并且这种判决是一种终局性的有拘束力的判决。这种程序大大地简化了那些双方只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而没有事实争议的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日本在整体上讲属大陆法系国家,但日本又对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进行了改革,是当事人主义和法院职权主义结合比较成功的国家。在日本,既有简易法院和简易诉讼程序,又有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说,日本是一个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比较健全的国家。无论是它的简易程序还是它的小额诉讼程序,它们都体现了适用标的额小、诉讼程序简单快捷等特点。日本的这种简易诉讼程序制度体现了当今世界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的一种趋势和潮流。 台湾是我国的一个地区,它的法律制度与我们大陆现行的法律制度有着深厚的渊源。在台湾,其地方法院设有简易(案件)庭,专门受理简易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台湾的民事诉讼法还专门制定了简易诉讼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其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其制度很健全,非常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民众的法律理念。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历史发展简况、现实概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从清末制定第一部民诉法典到南京国民党政府,都有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它们对我国现行的简易诉讼程序的产生和发展基本没有作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放区和根据地的法律法规,以方便群众诉讼为原则开始了民事简易程序的萌芽,到解放后1982年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试行)》专章规定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制度基本建立。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还不能适应其发展的需要,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立法过于简单粗疏,简易程序的功能难以发挥;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简易程序过于随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机构不确定,法院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法官的素质达不到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等。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探讨,以保证我们在构建新型的民事简易程序制度时更加理性,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更加顺利。任何制度的产生和形成都有一定的规律,都有它自己的理论。在当前的形势下,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要完成这项任务,我们应当首先对它在理论上作一些深入地研究与探讨,按照一定的理论制定出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简易程序。 这一部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作了一些探讨:简易程序与公民的诉权;简易程序与诉讼价值;简易程序与程序保障;简易程序与法官的职权作用;简易程序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等等。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路和建议。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不是一蹦而就的事情。要建立一种简捷快速、操作方便、成本低廉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必须要制定一套综合的、科学的、有力的措施来保证。从这个目标出发,这一部分从八个方面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简易诉讼的基本思路和建议。 这些思路和建议包括:改革立法体例,建立完整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规范;设立“简易案件审判庭”,规范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机构;制定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原则,确立简易程序适用的具体范围;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的内容,突出简易程序简易的特点;扩大法官职权,增强简易诉讼裁判的公信力;设置诉前调解程序,减少简易诉讼程序适用的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