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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能否正确阐释和适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及时妥当地救济受害人,发挥在道路交通领域内抑制侵权行为的作用,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准,关系到国民参与道路交通时生命、身体的安危,道路交通事故的增减,社会的安定与否,并且,影响到侵权责任法自身的发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机动车损害是现代社会中一个典型的侵权行为样态,是一个理论性极强,同时,与大众社会生活和切身利益联系最紧密的领域。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却不认识它的重要性,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以致没能有效澄清社会上的一些模糊认识,无法在道路交通中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抑制侵权行为的作用。而且,我国法律对“机动车一方”的规定并不明确,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义务人的认定标准,通过分析危险责任等理论基础,得出保有者是真正的赔偿义务人的结论。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阐述机动车方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首先以侵权责任法为开端,列举我国不同时期所制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分析机动车方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法律依据;其次,比较国外不同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探讨我国对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和意义。第二章根据“实际支配力+运行收益”的标准分析了驾驶自有机动车辆、借用、租赁他人车辆、执行职务、挂靠、承包的机动车辆、机动车在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和出质期间、擅自使用他人车辆、被盗用车辆、分期付款买卖中的车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车辆自身存在故障、因道路缺陷等十几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赔偿主体的具体认定。第三章阐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价值,探讨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并讨论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中保险人的理赔义务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