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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必须受制于市场力量的约束,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而银行毕竟又不同于其他企业,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银行担负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众利益性,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外部,持有以存款形式为主的高流动性负债,是国家货币政策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的经营具有高风险性和风险的高传染性。鉴于银行的特殊性及其破产对整个经济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各国在处置破产或濒临破产的银行问题上均表现出审慎的态度,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突出了银行破产立法的特殊规则。本文以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为核心,在国内外研究资料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从法律的视角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由于商业银行破产是个宏大的论题,囿于自己的学术能力,笔者只是着重分析了其中几个问题。从文章结构上来看,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束语三个部分。导论从总体上交代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及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了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首先明确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进一步探讨了商业银行破产与普通破产有什么不同,也就是商业银行破产是否具有特殊性。该问题的答案将决定是否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破产进行特别立法。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普通破产法模式、特殊破产法模式,以及并行适用两种破产法的模式。选择何种银行破产立法模式,与一国的经济状况、银行对风险的控制水平、以及经济自由化等密切相关。第二章为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研究,破产原因又称“破产标准”,由经济学引发的两种破产原因主要是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由于银行破产的特殊性,监管机构尽早介入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有学者提出了“监管性破产”,本章对于监管性破产及其标准也进行了论述。第三章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程序,主要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两部分。重整和清算在具体措施上可能会有一些重合。本章分析了重整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重整的原则以及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在清算的部分,主要论述了行政救助与清算的关系以及破产清算中的净额清算问题。第四章首先从整体上概括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现状,分析了主要存在的问题:专门银行破产法的缺失,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缺乏银行风险预警机制等。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议。结束语中指出我国尽快制定并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任务任重而道远,很多方面还有待于深化,笔者会进一步的研究,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构建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