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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反倾销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占领外国市场和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而且有效的方法。所谓反倾销法,是指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进口国国家及其生产者的利益,国家或国际组织对于倾销行为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反倾销程序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协议产生的,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与当事人在反倾销进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倾销程序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一个由国内法到统一法,又从统一法到国内法,再由国内法到统一法,即由分散到统一,由统一到分散,再由分散到统一的循环往复的演变过程。
本文在对反倾销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反倾销调查、行政复审、司法审查三个在反倾销进程中的阶段入手,对《wTO反倾销协议》以及欧盟、美国、中国的反倾销法中的程序部分的特点进行了剖析和对比,通过分析和对比,分别指出了我国当前反倾销法律在有关调查程序、有关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在反倾销调查阶段要增加“代表第三国发起调查”的调查方式、“明确审查立案期限”、“增设证据核实制度”、并自始至终贯彻公共利益原则;在行政复审阶段要细化“日落复审的规定”、“丰富行政复审的范围”;在司法审查阶段应将“行政复议”的规定从《条例》53条中剥离出来单列成条加以明确规定,法院在司法审查时要确立“以法律审为主,以事实审为辅”的审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