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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体系是整个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大,税收法律体系的地位亦是越来越重要。而税收立法权配置是规范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提和核心,可以说是税收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大背景下,在我国目前税收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在目前税收立法权配置较为混乱的现实下,研究税收立法权的配置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税收立法权配置之一问题,前人做了众多研究,主要是从法理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来进行。但总体上来说,法理学角度资料丰富而经济学角度资料则相对匮乏。因此,本文试图以经济学的方法,对税收立法权问题展开研究。笔者从规范税收立法权配置的高度,围绕着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两个方面,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围绕研究主题,本文所作的主要研究工作和创新如下:(1)梳理税收立法权的演化过程,并总结为三个阶段:税收立法权钦定、税收立法权法定、税收立法权宪定;认为将税收立法权具体内容入宪,实现税收立法权宪定,是一个比税收立法权法定还要高级的阶段。(2)我国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存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授权立法问题;从政治、法律和经济三个视角分析了我国目前授权立法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要向解决立法权横向配置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立法权力的适度集权。(3)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存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问题;指出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存在着悖论,一方面税收立法权有限,另一方面存在地方收费立法权膨胀和任意扩大征税权力现象。(4)构建博弈论模型,通过动态不一致性研究来支持税收立法权横向的集权。即通过解释资产税减免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问题,来说明政府通过颁布行政法规的方式来制定税收政策容易导致动态不一致性问题的出现,因此税收立法权横向上应适度集权。(5)构建捕食者模型。在我国资源强省却不能成为经济强省,似乎陷入了资源的诅咒,但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地方没有相应税种的税收立法权,认为税收立法权在纵向上应适当分权,通过捕食者模型的构建,表明税收立法权的下放能够刺激地方企业的数量,从而刺激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6)针对政府税收立法权的膨胀和代议民主制存在的弊端,笔者从利益冲突的整合、民意表达机制的建立以及税收立法权的宪法约束三个方面,构建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改革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