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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渐突出。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消费模式发生变化,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开始普及,消费者在非面对面的远程交易领域购物时会出现信息不对称、意志自由受到妨碍以及不理性消费等问题,电商平台率先推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在实际运行当中经营者通常会对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进行限制。部分地方性法规逐步开始在上门推销、远程交易等无店铺销售模式下设立了类似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但因地方性法规立法效力级别较低,发挥作用有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并未缓解。201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增加了网络、电视等交易方式下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将消费者反悔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的制度尝试,对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推动互联网交易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然而这一制度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出现诸多争议。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做出了细化规定,退货程序更加明确,对有争议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条款进行了具体规定,对“退货商品应当保存完好”标准进行明确以及规定了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等,但实践当中仍有问题未予解决。反悔权制度在我国施行时间不长,相关制度规定并不完善,国外经过多年实践发展形成的比较成熟的反悔权制度体系对我国制度建设具有借鉴意义。首先适用范围过窄,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反悔权的适用范围为网购、电视购物等远程交易中的商品,未规定上门推销、会议推介等交易方式,但实践中上门推销、会议推介等交易模式下消费者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非理性消费的问题,目前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解决。我国消费者在服务合同中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互联网服务的投诉量更是逐年攀升,但服务领域目前尚未纳入反悔权适用范围。因此,上门推销、会议推介交易方式有纳入反悔权适用范围的必要。服务同样应纳入反悔权,但并非所有服务类型都适用反悔权,对不适用反悔权的服务类型予以排除。其次行使规则缺失,因服务与商品性质不同,对服务不同于商品部分的反悔权行使规则应加以明确。经营者包邮的情况下首次运费由哪一方负担不明确,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应明确经营者包邮情况下首次运费由经营者承担。因为我国反悔权制度具有系统性和复杂性,缺少经营者反悔权告知义务规定,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存在障碍。规定经营者的反悔权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形式、内容、时间以及不履行告知义务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有助于督促经营者反悔权告知义务的履行,帮助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当前,我国需要加快完善反悔权制度,使之更好地结合我国国情,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