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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要公开行政结果,行政过程的公开也十分必要。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制作、获取的信息称之为过程性信息,对于过程性信息的公开可能涉及对社会稳定及行政效率的影响,因此在公开行政过程的同时应当考虑对过程性信息的保护。然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及部分政府规章虽然对过程性信息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规定太过笼统,且各规章规定不一、互相矛盾,导致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对过程性信息进行任意解读,变相扩大了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鉴于实践中的种种问题,我国应尽快对过程性信息的概念进行界定,厘清过程性信息与政府信息、内部管理信息、阶段性信息、事实性信息的关系,以要件构成的方式制定统一的过程性信息认定标准,并划定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明确过程性信息公开的原则、豁免公开的例外、公开的途径以及公开的审查,以法律的刚性制度遏止权力的滥用,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