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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其立法保护关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农林产业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随着育种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体系的局限性凸显:《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位阶低,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需要;品种权立法内容不完善,缺少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受保护的植物品种范围和品种权的权利范围狭窄,缺少在先权和权利穷竭原则的规定,农民权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明确,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未确立。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滞后及品种权保护意识淡薄。国外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方面有成功经验:美国采用专门法和专利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形成了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体系;日本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囊括所有植物种类,育种者权利范围较大;印度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纳入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将农民权与育种者权置于同等保护地位。借鉴国际条约和典型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立法保护的对策主要有: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位阶,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立法内容。依据激励创新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整合《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从增设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扩大受保护的品种范围和品种权权利范围三个方面来扩大我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从增设权利穷竭原则和在先权的规定及明确农民权的适用三个方面来健全品种权权利限制制度,同时确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实现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