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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金融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以传统金融为基础,引入了互联网技术的互联网金融就是一种创新型金融服务,其主要服务形态有互联网众筹、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银行借贷不同的是,P2P网络借贷是借助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一金融性中介机构,进行资金的融入和借出,其业务模式可分为信息中介、信用担保及债权转让三类。P2P网络借贷平台自2006年首次出现后,又经过了起步萌芽期、快速发展期、风险爆发期和整改稳定期,截至目前其发展状态已日趋稳定。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成为影响其长远发展的最大障碍。长期以来,因为准入制度不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主体、客体和标准制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是准入主体制度不完善,表现为未制定准入监管主体法律制度以及未制定准入监管主体分工与协调制度。二是准入客体制度不完善,表现为未制定定期汇报制度以及未制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三是准入标准制度不完善,表现为未制定注册资本准入制度以及未制定合格投资者制度。如何解决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使其在有效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同时也保留充分的发展空间,是现阶段的研究重点。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先在英、美等发达国家成立,所以上述国家也最早建立起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主体、客体以及标准制度。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处于合规备案的关键阶段,也应加快推进网贷平台准入制度的完善。因此,考察英、美等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制度后,可以借鉴的经验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借鉴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二是借鉴英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浮动注册资本金制度;三是借鉴英、美两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制度。在准入主体制度方面,应以制定我国《互联网金融法》为首要任务,从而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监管主体机构、准入监管主体机构的职权以及准入监管主体分工与协调。在准入客体制度方面,应在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资金存管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构建定期汇报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在准入标准制度方面,应在现有的工商登记制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构建注册资本准入制度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上述准入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有助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P2P网络借贷市场在增加经济流动性、增强金融活力方面更有作为。从文章结构上看,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及其准入制度概述。本部分简述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一般理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制度及其建立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本部分分别从准入主体、客体及标准制度等角度剖析了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制度的现状,并归纳了其存在主要问题。第三部分为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制度考察及其经验借鉴。本部分通过对英、美等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主体、客体和标准制度的考察,得到了相应的可借鉴经验。第四部分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在归纳问题、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从准入主体、客体和标准制度方面提出了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制度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