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社会关系的多样化和公共事务的复杂化,国家治理对公权力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行政权不断扩张已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权不当行使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维护公共利益的产生了极大的冲击,所以通过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公共利益迫在眉睫。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此填补了国内在该领域的制度空白,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理论和实践研究就此止步。原告是诉讼的启动器,其能够确保行政公益诉讼有效运行,“原告资格”则是进一步研究的关键,因此拓展与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是以现行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研究基础,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和典型案例,结合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明确制度完善的方向,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想。文章主体内容大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公益诉讼及原告资格的界定。主要阐述“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相关概念的内涵,从而明确研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一方面,介绍理论和实务界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研究尤其是原告资格方面的探索,对比阐述了“一元化模式理论”和“多元化模式理论”基本内容,通过对照各模式理论的内容特点,以分析各种模式的共性和个性。另一方面,叙述了公益诉讼试点前后实务中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情况和当前制度的规定。在明确实践探索的成果和现行制度的优越性。第三部分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案件来源渠道过于局限”、“诉前程序迟滞诉讼的提起”、“司法地方化”等因素制约诉讼活动开展问题,更凸显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单一化的弊端。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举措,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参照域外国家的经验做法,助推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通过确立多元化模式理论在我国行政公诉领域的地位基础上,细化调整检察机关的配套制度,例如:借助原铁路法检系统力量介入公益诉讼,破解“司法地方化”难题等。规范检察机关的职责,确保检察机关科学规范地行使职权,充分地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适度拓展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将排除在现行制度外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纳入到原告资格范围内。在理顺各主体关于行政公益诉权的行使基础上,明确原告主体优先顺位,从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