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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建构,应该说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牵涉到诸多方面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而鉴于我国目前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广泛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我们所要做的是:充分借鉴各国医疗损害责任理论中的立法成果,在准确把握医疗损害责任核心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富有操作性的医疗损害责任追究与求偿机制,从而全面构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纵观域外成功立法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广泛采用了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除日本采用严格责任以外,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等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均采此法,并于举证中突显保护受害患者之理念。在患方先行初步举证后,再由控制证据源、收集证据最为便利的医疗机构一方就没有违反法律及相应的义务负举证责任;或是在侵权法及判例当中直接创设相应的过错推定原则,以便出现上述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指引。虽然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试图统一处理医疗过程中的侵权损害行为,结束医疗损害责任领域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的二元化局面,这较之以往无疑是进步的。但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规范上仍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在对《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章节进行深入分析、整合归责原则研究的合理性和共识性成果以及借鉴域外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及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即根据具体医疗侵害行为的不同性质,划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并采取多元化的举证规则及限制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适用,以此形成科学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对医疗损害责任予以调整,能最大化的平衡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形成更为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