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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除了在纠纷解决以外,已经在政治功能的发挥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现代司法发挥政治功能的状况可以检验出一个国家法治的水平和政治文明的程度。第一章是导言,对本论文的选题做一定的说明。第二章,主要将对选题的指涉做出界定,如司法概念的争论,政治功能的涵义等。并以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为着眼点,以现代化理论为基础,对司法的政治功能做出全方位的阐释。并将指出,因为司法权自身的一些特性以及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司法政治功能的发挥是可能也是必要的。第三章,本章提出,根据对政治功能的界定,可以将现代司法的政治功能分为直接性功能和延伸性功能,直接性功能即是对于维护或者影响统治地位而直接产生的作用,主要有社会控制、规约政府权力、制定公共政策。延伸性功能即是为了实现政治中一些基本价值而间接所起到的作用,主要有塑造政治文化、促进民主、实现宪政。在文中,将对此两种分类方法下的六大政治功能做出全面的阐述,并结合现代西方主要几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构架和司法运作,论述这几大功能发挥的现实状况及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四章,在本章中,将在学理上对于现代司法政治功能怎样才能得以实现做出论述,提出四大制约司法政治功能发挥的因素。第一,独立的司法体制。第二,高度的司法权威。第三,专业的司法精英。第四,民主的政治文化。只有至少以上四大要素同时具备,现代司法的政治功能才不会成为海市蜃楼,却可以得到较好地落实。第五章,将对我国司法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作一个简要的回顾,分析我国司法政治功能发挥的重要意义和特点,以及司法工具主义理念形成的原因。着重对我国为何要将司法政治功能的开掘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做出解释,并结合上章现代司法政治功能的实现机制,对比我国司法结构的不足,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提出相应的对策性建议。